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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因怀孕暂予监外执行nbsp收
职务犯罪罪犯李某因怀孕被暂予监外执行,为逃避服刑,送监时又抛出一份精神病鉴定书,其中“猫腻”却被检察官识破。通过持续跟进监督,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排除非法证据,最终使李某被依法收监,承担其刑责。
李某因贪污、受贿罪于年11月1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案件审理期间李某怀孕,不宜收监执行,11月30日,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年11月30日起至年11月29日止)。
年10月,东湖开发区检察院诉讼监督部检察官在对辖区各街道综治办报送的社区矫正台账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李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即将到期(该区尚无法定社矫机构,由街道综治办代为履职)。检察官遂致电李某住所所在的街道综治办,提醒其及时向法院提出收监执行建议。但因缺乏专业、专职社矫工作人员,在检察院的多次督促和法律指导下,街道综治办于年3月3日才向法院发出收监执行建议书。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哺乳期已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应依法收监,决定于年4月3日将其收监执行。
收到法院的收监执行决定书后,东湖开发区检察院立即跟进监督街道综治办和公安机关依法履行收监执行职责。但因该案是辖区第一起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收监执行案件,且相关法律规定又有新的修订,围绕收监执行的职责分工、程序、材料等问题,综治办和公安机关多次协商未果,致使收监日期已过李某仍是“自由身”。
为使李某尽快收监,承担其刑责,检察官反复与双方沟通协调,并组织召开联席会,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和《武汉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对双方职责予以了明确,最终促使双方就收监执行问题达成一致,并相互配合。
年6月10日,公安和社矫工作人员一同前往李某住所,准备将其收监,但李某不在家,电话也无人接听,经多次查找,仍无果。得知此情况,检察官认为,李某下落不明或有故意逃避收监的嫌疑。“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25条、《武汉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条的规定,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在逃、下落不明的,由公安机关凭收监执行决定书追捕。”检察官依法督促公安机关尽快采取追捕措施,同时与原审法院联系,请法院协助查阅案卷中李某家人的联系方式,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多方努力下,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在李某的藏匿地点将其抓获,并将其送往监狱。
然而,到达监狱后,似乎早有准备的李某拿出一份精神病鉴定书,证明其患有抑郁症。根据这份鉴定书的鉴定意见,监狱认为其不宜收监。“因病申请保外就医,应该先向监狱提出申请,医院鉴定,李某的鉴定书肯定‘有鬼’。”果不其然,调查了解后,东湖开发区检察院检察官发现,鉴定书系李某私自申请无医院所作。“违反法定程序,该非法证据应予排除。”东湖开发区检察院立即将情况向武汉市检察院监所处汇报,后者马上向监狱方指出问题及相关法律依据,督促其依法收监。
年7月21日,意图逃避刑罚的李某最终进入监狱开始服刑。由于李某实际收监日期晚于应收监日期三个多月,东湖开发区检察院现正督促街道综治办向法院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以便法院重新计算刑期,将未被执行刑罚的这段时间予以扣除。